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以下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锂电池相关物项包括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以及用于制造这些电池的设备如卷绕机、叠片机、注液机、热压机、化成分容系统和分容柜。此外,还包括用于生产上述电池的技术。
正极材料相关物项包括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5 g/cm3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如镍钴锰氢氧化物和镍钴铝氢氧化物,还有富锂锰基正极材料。同时,涉及用于制造这些正极材料的设备如辊道窑、高速混料机、砂磨机和气流粉碎机。
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涵盖人造石墨负极材料及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还包括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各种设备和技术,例如造粒工艺设备、石墨化设备和包覆改性设备,以及相关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出口经营者在出口上述物项时,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经营者应确保报关商品的真实性,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及其具体参数。海关将依法质疑信息存疑的申报,质疑期间货物不予放行。
该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也将同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