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老太与张老汉同居生活十余年,由于子女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刘老太与张老汉多年互相扶持,张老汉病重时其悉心照顾,并在病危通知书家属栏签字。张老汉去世后留下房屋一套,是15年前和刘老太同居后所买,登记在张老汉个人名下。张老汉走后,其儿子小张要求刘老太搬离此房屋。刘老太表示自己并无居住地方,且此房屋在同居期间购买,是否算共同财产?律师表示,案涉房屋系二人同居期间购买,虽登记在张老汉个人名下,但应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
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给适当遗产。刘老太无其他住处且长期在此房屋居住,对该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益,小张无权要求刘老太搬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