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非亲生子三年抚养费能否追回 法院判决返还并赔偿(七年养育非亲生法院判决) 99xcs.com

三年来,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悉心照顾着他认为是自己亲生的孩子。然而,一份亲子鉴定报告却突然揭示了一个惊人的事实——孩子与他没有任何血缘关系。这场突如其来的反转并非电视剧中的情节,而是一起真实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陈某和林某于201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林。2016年7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小林由母亲林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从2016年离婚后至2019年期间,陈某共计支付了32000元抚养费。

随着孩子逐渐长大,陈某发现小林与自己相貌差异较大,因此在2019年提出进行亲子鉴定,但因林某反对未能如愿。随后,陈某停止支付抚养费。2024年10月,陈某再次要求进行亲子鉴定,最终鉴定结果显示,陈某并不是小林的生物学父亲。

2025年2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返还已支付的32000元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林某辩称,陈某自2019年起就未支付抚养费,当时应已知晓小林并非其亲生子女,且其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她还表示,小林是她在婚前怀上的,彼时双方并无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故不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属于无抚养义务却实际履行了抚养责任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要求林某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法院指出,诉讼时效应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孩子并非亲生之日起计算,即从2024年10月25日司法鉴定书作出之日起算。本案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陈某于2025年2月起诉,其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应予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林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导致陈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侵犯了陈某的人格权利,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林某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酌情认定林某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最终判决林某向陈某返还抚养费32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官提醒,婚姻的基础在于真诚相待,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不仅是道德共识,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在婚姻关系中,隐瞒子女血缘真相不仅会摧毁夫妻信任、撕裂家庭关系,还可能触发法律追责,侵权方需承担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当事人若对子女血缘关系存疑,应通过司法鉴定厘清事实,避免凭主观臆断采取停付抚养费等极端行为。同时,权利主张受诉讼时效约束,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算,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防止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