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及各直属海事局遵照执行。该通知于2025年10月14日公开发布。
该办法旨在落实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规制定,以维护我国航运业发展利益。根据规定,从事国际海上运输并靠泊中国港口的特定船舶需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这些船舶包括美国企业、组织或个人拥有或运营的船舶;美国企业、组织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25%及以上股权的企业、组织拥有或运营的船舶;悬挂美国旗的船舶;以及在美国建造的船舶。由中国建造的船舶和仅进入中国船厂修理的空载船舶以及其他经认定予以豁免的船舶免于缴纳。
具体收费标准为:自2025年10月14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400元人民币计收;自2026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640元人民币计收;自2027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880元人民币计收;自2028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1120元人民币计收。同一艘船舶一年内收取费用不超过5个航次,每年4月17日为年度计费周期起始日。
船舶特别港务费由挂靠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船舶在同一航次挂靠多个中国港口时,仅在首个挂靠港缴纳费用。一年内挂靠超过5个航次的船舶,前5个航次需缴纳费用,后续航次不再收费。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中国港口7日前向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相关信息,并缴纳费用。若发现瞒报、漏报信息,海事管理机构将责成补报。未按规定缴清费用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口岸手续。逃避缴费的船舶下次挂靠中国港口前需补齐欠款。船舶特别港务费的收取范围、标准和起讫时间将视情况动态调整。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