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后走捷径坠亡同饮者不担责 法院判决责任划分(女子酒醉街头) 99xcs.com

女子严某在烧烤店与多人共同饮酒,之后又到KTV与多个包间内的人继续饮酒。次日凌晨,严某离开KTV,拒绝同饮者陪同并独自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她选择了一条经过某公司施工场地的捷径,在下坡路段时跌落坎下导致死亡。事发后,严某家属将施工的某公司、某村委会、KTV经营者某酒店以及16名同饮者起诉至法院,索赔近60万元。

四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12日公布了二审判决书。根据判决结果,死者严某自行承担85%的过错责任,某酒店和某公司因未对危险区域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分别承担5%和10%的过错赔偿责任,合计赔偿19万余元。16名同饮者及某村委会不承担责任。

据法院文书,2023年1月8日下午,严某在严某琼烧烤店与石某、张某、黄某等人共同饮酒。当晚9点左右,她前往某酒店经营的KTV庆祝钟某的生日,并与多个包间内的他人饮酒至次日凌晨。严某离开KTV时拒绝了同饮者的陪同,独自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某公司施工场地内的捷径回家。事故发生时,该路段无相关警示标志或围栏等设施。2023年1月11日,某村委会和某公司共同出资5万元用于安葬死者严某。

一审法院认为,严某饮酒后驾驶电瓶车是其第一个过错;选择含危险区域的捷径是其第二个过错;过度自信拒绝同行者陪同是其第三个过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严某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严某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同时,某公司和某酒店未对危险区域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也是导致严某死亡的原因之一。而严某家属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严某共同饮酒的16名同饮者存在过错,因此同饮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交警部门已认定严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某村委会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酒店辩称,严某的死亡地点在KTV之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一审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履行,本案中严某摔倒致死的地点系KTV消费者途经路段,与KTV经营场所紧密相连,且该路段为坡坎路段,KTV经营者某酒店有保障此路段安全的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某酒店承担5%的过错赔偿责任,即63885元,扣除已支付的25000元,余38885元未支付。某公司承担10%的过错赔偿责任,即127769元,扣除已支付的25000元,余102769元未支付。严某自行承担85%的过错责任。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上诉。9月15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