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男子应聘船员出海晕船自缢身亡 家属索赔争议(80后男子应聘船厂工作) 99xcs.com

王某出生于1980年,2023年应聘成为渔船船员,在公海从事金枪鱼打捞工作。然而出海后,王某出现严重的晕船情况。当渔船行至太平洋库克海域时,王某在船舱内自缢身亡,三个月后遗体才返港。

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经过协商,某远洋渔业公司赔偿王某家属20余万元。但事后王某家属认为赔偿金额过低,要求法院撤回之前的协商结果,并向某船员服务公司与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索赔200余万元。宁波海事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各方以《调解协议》方式约定补偿,该补偿并未显失公平,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据王某家人表示,2023年3月,王某与某船员服务公司签订了《普通船员劳动合同书》,随后被派遣至某远洋渔业公司的渔船上工作。同年5月15日,王某的亲属接到通知称王某在船上自杀身亡。

同船船员证实,王某在船上遭受严重晕船,无法进食,身体状态非常差。王某居住在机舱上的杂物间,环境恶劣,没有空调且噪音大。王某搬到杂物间后,用手、瓶子敲打自己脑袋,甚至用头撞墙。此外,渔船上并没有医护人员,船员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2个小时,中午没有休息时间。

在王某自缢当天,其被同船船员发现。三个月后的2023年8月16日,王某的遗体由运输船运回国内。2023年8月25日,某船员服务公司和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与王某的母亲签订了《调解协议》,一次性补偿20万元、交通补助1万元给其母亲。

王某家人认为,《调解协议》上仅有王某母亲一人的签字和手印,而王某还有三个子女,王某母亲无权代表三个孩子确认赔偿金额。而且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正常标准,忽略了王某名下三位被抚养人的权益,显失公平。希望法院判决撤销原《调解协议》,赔偿各类损失200余万元。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公安部门的认定及王某家人确认,王某系自缢身亡,是自身行为导致,无证据证明三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或对其自缢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案涉《调解协议》签订前,王某的多名家属在当地沟通协调,且有本地海警局、公安部门、法院及司法机构参与,在矛盾调解中心的协调沟通后签署该协议,因此王某家人关于乘人之危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