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夜幕下的以身试险,围墙易越,代价却可能沉重。2024年4月的一个凌晨,重庆市某职业高中的四名学生小陈、小龙等人为了外出打台球,决定从宿舍翻墙离校。在翻墙过程中,小陈不慎脚滑摔倒,但当时并未感到明显不适。四人随后从操场防护网的破洞钻出校外。直至凌晨六点返回宿舍时,小陈才出现腰部疼痛症状,并立即告知班主任。学校迅速安排两名老师和一名学生陪同小陈就医。经鉴定,小陈构成九级伤残,此次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1万余元。事后,小陈将学校及三名同伴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各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事发时小陈已年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对翻墙行为危险性的基本认知和辨别能力。然而,他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违反学校规定执意翻墙,最终导致受伤。因此,小陈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名同伴也需承担轻微责任。四名学生相约以危险方式外出,违反校纪校规。同伴之间本应尽到提醒、照顾的义务,但小龙等三人未充分履行这一义务。尽管如此,考虑到小陈受伤后仍坚持外出打台球的行为,可推断其当时未表现出需紧急就医的状态,且未送医行为未明显加重病情或扩大损失,故三人过错程度较轻。
学校无需承担额外责任。法院查明,学校每年均开展常态化安全教育,已制定严禁攀爬护栏等规章制度,事故发生后也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充分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教育机构的管理责任并非“无限兜底”,在已尽到合理范围内职责的情况下,无需对学生的违规冒险行为承担额外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龙等三名同伴各赔偿小陈7000元,因三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法定监护人承担(如有个人财产可从其财产中支付)。对小陈要求学校赔偿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指出,学校的责任不应被“泛化”。已满16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行为已具备基本认知能力。遵守校规校纪、预判行为风险是自我保护的核心前提。青少年切勿因一时冲动漠视规则,否则需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同学朋友之间虽有互助义务,但并非无底线“背锅”。本案中三名同伴因未充分履行提醒义务承担轻微责任,警示青少年交友应相互引导、积极向上,切勿相约违反校规校纪、触碰法律底线,既漠视规则,又忽视自身安全。教育机构的管理责任应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学校通过常态化安全教育、制度宣讲、及时救助等方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无需对学生违规行为承担额外责任。这既保障了学校开展安全工作的主动性,也避免了“责任泛化”的不合理倾向。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