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烟草专卖局对好运来副食经营部的一次执法活动引发了诉讼。超市经营者郭女士表示,2025年1月10日晚,烟草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完超市后,又对其私家车和住宅进行了搜查,超出了执法检查的限度。郭女士因此将曾都烟草局与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告上法庭。
曾都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原告的住宅与经营场所存在混用情形,执法行为未损害原告财物、未超过合法限度,性质是检查而非搜查。因此驳回了郭女士的诉讼请求。郭女士不服,上诉至随州市中级法院,但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今年59岁的郭女士和老伴王先生在随州市曾都区经营好运来超市多年,并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郭女士称,1月10日晚,三名自称“烟草执法”的工作人员进入超市,怀疑其违法进货。搜查无果后,三人要求前往郭女士家进行搜查。郭女士拒绝后,其中一人报警,随后烟草执法人员对郭女士的私家车和住宅进行了搜查。郭女士认为这明显超出了检查的限度。
郭女士还提到,因临近春节,她将从合法渠道进的香烟暂时存放在家里,她的家距离超市走路需要10分钟,并非超市仓储的延伸。此外,烟草执法人员从其家中搜出存放的香烟后并没有按规定当场清点。2月27日,郭女士和王先生向曾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曾都烟草局执法人员和曾都区公安分局民警进入其住宅搜查的行为违法。3月7日,曾都烟草局向郭女士送达《撤销立案通知书》,终止了案件的处理。
一审法院查明,1月10日,曾都烟草局接到举报称好运来超市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线索,两名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超市进行检查。进入该店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在店内检查完毕后,由王先生带领执法人员至存放卷烟地点进行查看。行至存放卷烟地点楼下时,此前接到烟草局执法人员报警的民警也赶到现场,劝说王先生配合执法。经比对,部分卷烟喷码标识与本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买的卷烟喷码标识不相符,部分卷烟喷码标识被刮损。
曾都区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区烟草局是否有权进入郭女士住宅进行执法以及该执法行为是搜查还是检查。法院认为,在例行检查时发现郭女士有在家中非法存储大量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买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说明其住宅与经营场所存在混用情形。结合查获的涉案卷烟数量、品种进一步说明郭女士住宅已被实际用作违法卷烟的仓储场所,故被告有权进入原告住宅进行执法。关于区烟草局实施的行为是搜查还是检查,法院认为搜查和检查的核心区别在于法律性质、适用场景及强制程度。根据视频显示,二被告进入时先由王先生敲门后开门进入,二被告也依法出具执法证,在检查过程中仅对烟草制品进行查找,并在进入每处房间前均询问了王先生本人,经其本人同意后才进入检查。执法过程均被视频记录,无不文明执法行为,未损害原告的财物,未超过合法限度,其行为性质是检查而非搜查。
一审败诉后,郭女士夫妇上诉。二审中,曾都区烟草专卖局副局长杨坤、曾都区公安分局政委杨家兵出庭应诉。随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区烟草局因举报掌握了好运来超市未在当地烟草专卖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线索,在上诉人本人在场的情况下,持证对其涉嫌存储非法卷烟制品的店铺和住宅进行检查,于法有据。上诉人称其住宅未用于卷烟仓储,与现场检查在其家中发现大量烟草制品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此外,区公安局系根据报警进行现场出警,未在现场进行任何搜查,故上诉人关于区烟草局、区公安局进入其住宅非法搜查的主张不能成立。随州市中院遂于9月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诉讼之外,郭女士一家通过行政复议、投诉举报等方式反映此次执法活动中的其他问题。郭女士质疑为何曾都区烟草专卖局在没有出具任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要求其缴纳5000元现金罚款。对此,书面回复显示,实际情况是郭女士提出为了不影响春节期间卷烟经营,希望能够快速把案件办结并早点退还卷烟。出于人性化执法、高效办案考虑,案件承办人按照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裁量标准,电话通知郭女士准备5000元罚款备用金到曾都区局接受行政处罚。后期由于该案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郭女士并未实际缴纳罚款。2025年6月8日,郭女士向曾都区政府就上述问题提起行政复议,8月25日,曾都区政府驳回了郭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
随州市烟草局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该局执法人员在办理涉案卷烟入库手续时未对涉案卷烟进行封存,导致该案关键物证证明力不足,遂责令并监督该局撤销立案,同步对相关人员予以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