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份自书遗嘱中,“炯”被错写为“烔”,且“外甥”被写成了“外孙”。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张先生于2022年5月19日去世,未婚未育,父母也已离世。处理完张先生的后事,他的两个姐姐张大姐和张二姐申请了遗产继承公证。2022年11月28日,公证处作出公证,张先生的遗产由张大姐和张二姐继承。两人随后分割了部分遗产。
之后,张二姐的儿子、逝者张先生的外甥李炯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一份遗嘱,内容如下:“立遗嘱人:XXX,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我,是本市奉贤区某房产一套房子产权人。另外包括银行存单,股票,邮票所有一切,在我故世后,由大外孙李烔一人继承,其它人一概无权干涉。遗嘱人:XXX。二〇二年四月五日。”
2023年3月13日,李炯通过微信联系张二姐,告知其发现了遗嘱,并表示接受遗赠,同时将遗嘱照片发送给张二姐。张二姐当天将上述内容及照片转发给了张大姐。但张大姐不认可遗嘱内容,协商未果后,李炯诉至法院。
原告李炯认为该遗嘱反映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被告张大姐则辩称,被继承人从未告知他人该遗嘱的存在,未将其与重要文件一同存放,且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多次出现错别字,落款日期也不符合法定书写要求,因此不应视为有效。此外,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
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遗嘱存在错别字,但考虑到被继承人的教育程度、沪语发音等因素,结合查明事实,可以认定遗嘱中的“大外孙李烔”即为原告李炯。结合遗嘱内容及案涉房屋产权办理时间,可以推断遗嘱书写时间为2026年之后,且无其他遗嘱或遗书与之冲突。法院认为该遗嘱虽略有瑕疵,但不影响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李炯提供了短信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于2023年3月11日发现遗嘱,并于2023年3月13日向被告张大姐、张二姐表示接受遗赠。最终,法院判决由原告李炯继承遗嘱所称遗产。被告张大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不同类型的遗嘱有各自独特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均应签名、署期。录音录像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在危急情况下,可以口头形式立遗嘱,但危急情况解除后,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遗嘱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类似本案中的名字错别字、署期等轻微瑕疵,在结合被继承人受教育程度、当地语言及日常书写习惯、身体状况及其他查明的相关事实等可以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不影响遗嘱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将会丧失继承权,除非确有悔改,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此外,遗嘱应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