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苏睢宁县的付女士反映,她的父亲在徐州一家纺织企业工作期间因病请假,导致近两个月实发月工资仅为105元左右,让她难以理解。

付女士介绍,其父付先生今年53岁,在徐州虹纬智能纺织有限公司工作近8年。2025年7月,付先生因髋关节持续疼痛就医,被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为“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医生建议休息一个月并定期复诊。自那时起,他一直向公司请病假。然而,在病假期间,付先生收到的工资远低于预期。付女士提供的工资记录显示,其父9月实发工资为105.05元,10月为105.03元。“扣完五险一金,到手只有一百多块钱,这实在太低了。”付女士表示,她曾多次与厂方沟通,也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记者查询发现,付先生所在企业成立于2017年,主要从事棉纺纱加工业务。记者多次尝试联系该企业,均未获得回应。针对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问题,睢宁县的劳动监察大队一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者病假期间,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我们已收到付女士的投诉,并已受理,目前正在处理中。” 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因此病假期间工资应发放1600元左右。“企业目前的做法已涉嫌违法。” 付女士表示,其父所患疾病可能与其长期从事体力劳动有关,但目前尚未进行职业病鉴定。她希望企业能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并妥善处理其父后续的医疗及劳动能力问题。目前,该事件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介绍,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病或因非工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另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病假工资的支付底线: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此标准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期间,仍能获得维持其基本生活的费用,体现了法律的保护原则。事件中企业支付105元的行为,显著低于法定标准,构成了违法行为。付建表示,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救济路径。当事人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要求其依法支付。若协商无效,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劳动监察机构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责令其改正。若行政途径无法完全解决问题,劳动者还可以进一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裁决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差额。在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而非用人单位的恩赐。法律设定了明确的支付标准,旨在为处于医疗期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任何用人单位均无权以内部规定或经营状况为由,克扣或低于法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此事件再次提醒广大劳动者,应了解并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积极寻求法律与行政部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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